看来是遇到危机了。

 

前几天看到论坛里发的安全提醒,还没太在意,转头就忘了。所谓“以江苏省监察部门发起的调查”,内心对这种似乎一路走来,不断重复的动作已经无感了。清者自清,内心自知清白无与伦比,所以看见了也就随即置之脑后,无所谓之。 

 

直到昨天还是前天下午收到师兄的电话,提到了老师为了“保护我们”有可能会暂时删除和我们的联系,才觉得好像确实这次是有点严肃的事儿了。但骨子里,内心深处,还是觉得没必要。我们这么纯洁,你们又不是黑社会,不讲理不讲证据,没必要紧张吧。

 

然后就是看到老师最近一篇接一篇类似主题的文章,然后就是今天,老师的文章,大师兄的文字——我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,即大师兄提到的“已经被定性了”。

 

刚刚去做了一些功课,研究了解了本土刑事侦查的相关程序,深入确认了所谓“定性”的意义——谁的定性?定的什么性?魔鬼在细节,有声音对我说“你们被定性了”的时候,我会第一时间去细节里探究真相——哪个层级的哪门子政府机构对我们定性了?定的什么性?这个性质有没有法律和事实认定依据?这个“定性”在法律上有没有意义? 

 

先说结论:别慌,朋友们,什么都没有发生。这事儿没那么严重。江苏省相关地方调查机构,对我们同学在调查程序中,提到的“邪教邪师定性”,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效力,只是刑事调查的“方便善巧”。

 

接下来,庖丁解牛,我一层一层跟大家说,你们心里就有数了:

 

首先,该怎么看这次江苏省调查机关(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局、宗教管理部门、社会维稳部门等等,总之,在法律上一概归类为“国家地方行政机关,或者国家机关的垂直派出机构”)对江苏省省内,以及江苏省省外个别师兄的调查取证行为?

 

下面是相关法律认定:

 

地方公安调查和跨省调查,在法律上都属于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、行使侦查权的执法活动,法律性质上:

 

执法活动: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。地方公安调查和跨省调查都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,为维护社会秩序、打击违法犯罪而开展的活动,属于执法行为的范畴。

 

侦查行为:当涉及刑事案件时,地方公安和跨省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、收集犯罪证据、查获犯罪嫌疑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,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,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拥有一系列法定的权力和程序要求。

 

相关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

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,依法履行包括预防、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;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多项职责。地方公安和跨省调查正是履行这些职责的具体体现。

该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,受法律保护,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。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
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。例如,公安机关对于报案、控告、举报和自首的材料,应当按照管辖范围,迅速进行审查,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,应当立案;认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,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,不予立案,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。

在侦查过程中,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、询问证人、勘验、检查、搜查、查封、扣押物证、书证、鉴定、技术侦查等措施来收集证据、查明案情。

 

所以,从现有了解到的事实看,不难推测,应该是江苏省当地的行政机关,收到了关于我们的关于个人崇拜,关于非法敛财的举报报案材料,数量和程度足够引起当地机关的重视,或者,也有可能举报人因为种种努力,得到了相关核心“部门领导”的批示,所以,相关监管机关迅速发起了此轮调查。因为十有八九关键以及核心举报人在江苏(我想到了那个苏州大学的孙某),所以具有管辖权的江苏省相关机关,理所应当地发起了本轮调查,调查范围不仅限于江苏,还利用跨省调查权,调查了外省的一些师兄。

 

在调查中,调查机关给出了他们,对我们的所谓大师兄帖子里提到的“定性”——你们的修行团体涉邪,涉个人崇拜,涉非法敛财。

 

OK,他们如此定性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内,如何认定其效力?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:

在中国,行政机关的文件和定性规定要具有法律效力,需符合法定权限、程序,且属于特定类型。以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常见行政文件类型:

1.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。

2.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,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,在不同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。显然,江苏省调查机关的“定性”远非此类。

3.由国务院各部、委员会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,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、决定、命令,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,制定的部门规章。

4.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设区的市、自治州的人民政府,可以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,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。

5.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,关于此类:

制定主体: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,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,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、命令。

效力层级:这类文件通常是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规范性要求,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,但其效力低于上述正式的立法性文件。

举例: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某方面工作部署和要求的通知,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监管、环境卫生整治等方面的决定等,它们对相关人员和工作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。

 

以上1、2、3、4、5类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,如果想生效,必须通过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的审核和通过,否则就是窝里横,自嗨,无效。所以,综上所述,同学们,江苏省,哪怕是省公安厅的调查领导,在问询我们同学中拿出来的,他们自己打印或空口说的“定性”文字或说法,有效么?

显然无效。所以,都是纸老虎,唬你玩儿,吓唬无知群众的心理攻势而已。

 

怎么应对的建议:

 

从老师和师兄的文字里,看到了对我们所谓的两条核心指控:1.个人崇拜;2.非法敛财。逐一分析,逐一建议,在此,只有赤诚,如有得罪,请理解并继续一起同心协力,共渡危机:

 

关于个人崇拜。我心清明——这是赤裸裸的诬告。但外人不一定这么看,我们确实有随处可见的文字,留言、帖子,闪烁着浓烈的“顶礼、膜拜、匍匐”等等等等色彩。我自己写帖子的时候也常常因为出自灵魂、发自肺腑地高喊“顶礼如来,膜拜感恩老师”。这些东西,在我们自己心里是纯洁无瑕的,是高尚的,我相信即使是那些衙门里的官员也是老百姓,他们一定也在人生的某些时刻,很真诚纯洁地,对着他们的救命恩人或贵人感激涕零,又是叩首又是感恩顶礼的。

 

但,另一方面,对于广大没学过真理教法,没体会过修行中的脱胎换骨的,被真神救赎的人民群众和政府官员视角来看,我们在修行日常中涉及的这些文字,这些说法,这些这样那样的表达,确实不同寻常。中国的宗教管理法律法规里,确实对邪的定性依据中,有首当其冲一条:领袖崇拜。大家冷静下来,闭上眼睛,静静体会,换位审视以下这个点。

 

我想说,我们这里的“崇拜”,绝非外面世界说的“个人崇拜、领袖崇拜”,这是事实。但如果对于只会看到现象,只看相的凡夫官员的看到,是不是可以给未来我们的做法,提个醒,做个参考借鉴,做一些调整和修正呢?

 

第二个控诉我们的点:非法敛财。

这个指控对老师来说,简直太冤枉了。老师多少次讲法视频穿的都是那一件很旧的白色T恤,就这一个细节,谁心里没数,老师有多冤枉么?相反,别说敛,我想说施,我没给老师捐过一分钱,一根毛线,不是我不想,没渠道啊。我当然想了,我二十多岁就懂得自己跑到海鲜市场,一箱一箱买龙虾,去菜百买金首饰,转手送给对我事业上,提携有恩的领导。我学老师法这几年,一年蜕变一层,内心的喜悦,亲人的刮目相看,我心里没感恩不想表达么?当然想!可是老师不给机会啊!没见过,不知道住哪儿,不知道邮寄地址,而且不仅我不知道,周围所有认识的师兄也不知道。你咋送呢?老师怎么敛财?敛了什么财宝?拿证据啊!

 

但是,我转头一想,不对,我们有个地方,有弱点,举报分子一定是了解到那个弱点,乘虚而入的:弘法!

 

事实上,老师确实不断不断地,在各种讲法和文字和点评里鼓励同学们弘法。当然,我们自己清楚,老师站在至高处,能看到弘法行为对我们这些真心求道的生命,有多大的好处、多大的意义,所以,老师即使顶着被误解、被冤枉的风险,也要实事求是地一遍一遍强调,苦口婆心劝我们在弘法上尽微薄之力。

 

可是,和第一个问题一样,误解的产生,源于现象,源于沟通不畅。监管或第三方看到的,是老师一遍遍号召学生们弘法,动员大家把钱省下来,至于钱去哪里了,他们不管,反正你们动员了。

 

不过,没关系,清者自清,如果江苏省调查人员口中的“定性”有效的话,我们早就能看到中央或者某地方的政府网站上,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公布的红头文件了。没有文件,没有立案声明,就说明,现在,只是有人举报,有机关调查,但目前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我们是否非法,是否违法。

 

所以,我想跟大家说:不用激动,也不用害怕,无需长吁短叹。这事儿,暂时没那么严重。

 

但是,我内心也想跟大家探讨,这事儿算不算上天给我们的一次善意提醒?我们是不是在真正的伤害到来之前,可以反思一下,调整一些?

 

最后,说一下“反制”,真理要在人世间传扬,要长治久安,今天遇到的危机和袭击必然会层出不穷,那么,与其如此被动挨打被诬陷,我们需不需要反思,逐渐构建自己对待伤害的反制机制呢?

 

我认为有必要。其实别说我们这种自由散漫,没啥组织的修行凝聚体了,其实就是经济社会的各种私企、国企、外企,都有自己的政府事务功能,主动积极地建立和相关管辖政府机构的routine沟通渠道。从上面两大块控诉的分析也能看出,其实我们真的很纯洁,很干净,很守法,很拥护政府监管秩序,但我们的特点是一切都在心里。所谓“摄心为戒”,你们不修行的往往看不懂我们的动机,只能看到浮表的一点现象,所以呢,沟通很重要。你看这次,江苏省,我知道,制约这种公安调查检察院立案程序的,内部监管机关是各地的政法委,各地的宗教和维稳机构,也都有向民众开放沟通的办公室,如果我们有这些资源和关系的同学,未来能在这些方面逐渐和监管叔叔们,建立良性的健康的沟通渠道,主动沟通有无,让他们了解我们,提前消除误解,那未来这种小魔小妖想诬陷老师想伤害真理,就很困难了。 

 

最后,我想每一位同学都和我一样,我们想理性而骄傲地说:我是真神的学生,我感恩真神老师传授的真理之光,这一路对我灵魂的救赎,学会了爱,并在一步步成为或回归爱的本体。我现在,每分每秒内心都无比幸福和美满,而这一切都真实地归于我的老师。我相信同学们也感同身受。既然是真的,就没什么可怕的,邪不压正。我什么都不怕,危机来了,咱不怕,理性冷静直面,在危机中学习,在危机中成长,在危机中不断成熟和圆满。

 

顶礼我伟大的老师,也衷心地祝福每一个一起学习的弟兄。爱你们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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